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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22日,正值我国提出“双碳”目标一周年之际,中国绿发会标准工作委员会联合企业绿色发展(海口)研究院组织了《企业碳评价标准》研讨会。会议邀请了来自国家级科研院所、研究中心、国家能源局,生态环境部、中标院、行业协会、科研院校及企业的19名专家。此次会议由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主持,会议主要对企业绿色发展(海口)研究院与绿会标准委共同编制发布的《企业碳评价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团体标准进行讨论,会上各位专家畅所欲言分别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。

现将与会专家原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、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杨朝飞的建议和意见分享如下。

1、题目《企业碳评价标准》 ,它作为团体标准不是强制性执行,考虑“标准”改为“指南”可能更为恰当;

2、内容“1 范围” ,“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开展碳活动的评价”,逻辑不通顺、表达不太清楚,本质是讲企业涉及到的碳排放、碳治理的有关活动,表述全面比较好;

3、内容“3 术语和定义”

“3.1 碳计划”,定义中“制定的一系列计划和行动”,删除“和行动”,计划和行动是两码事,计划就是计划;

“3.2 碳排放”,定义中提及“林业”,那么畜牧业呢?这在很多国家来讲也是碳排放中一个比较大的问题,是否应该在这里体现?同时,定义中提到了“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及土地利用”,是否涉及第三产业,如旅游业、餐饮业?是否应考虑污水处理、垃圾处理,特别是垃圾焚烧,可能产生的碳排放?另外,对于“外购的电力和热力”,若在发电厂和供热厂已计算碳排放的话,这里需要考虑可能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。

“3.4 企业碳中和”,定义中“在尽可能自身减碳的基础上,剩余部分排放量被核算边界外相应数量的碳汇量完全抵销”,这个说法再斟酌一下。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,碳中和更多的是强调碳捕获与利用来相抵销,而对于碳汇,企业本身是没有的,除非是去购买其他碳汇来抵销。

4、内容“4 评价原则”

“4.5”中“企业碳中和的评价应遵循创新性、协调性和安全性原则”,创新性和安全性都很有必要,但协调性具体指什么?需要考虑清楚。另外,提到“鼓励企业创新和转型”,转型并不能通过碳评价来解决,在这里体现不太适用,准确一点应该是“鼓励企业创新减排方式”。

5、内容“5 评价方法和评价组织”

“5.2 评价组织”中“应充分了解评估方法与内容,并共同商定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”,“共同商定”具体是谁和谁商定,存在歧义,可以考虑直接写“并提出评价工作方案”;另外,评价组织中“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”,事实上应包括现场实地考察,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,要清楚企业是站在它本身的角度,给你提供的资料和数据,它的真实性有待考察和鉴别。

6、内容“6 评价指标体系”

“6.1.1 碳计划”中所罗列的内容,它们不是一个概念层级,事实上所列内容都包括在减排方案里面,也就是说减排方案是一个总的大方案,包括“总量和强度控制计划、资金保障计划、碳汇计划和碳中和计划”,这部分要重新整理。另外,“6.1 评价指标内容”中,碳制定、碳排放、碳中和均涉及信息公开,建议把信息公开统一集中在碳制度中,不需要每个里面都强调。

7、内容“附录A”

目前一级指标分了5类,建议整体划分为3类,实际上碳计划、碳制度合并为保障措施,首先是碳排放,其次是碳中和,最后是保障措施。

碳交易,可以自身减排,也可以通过交易去减排,它不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一级指标,碳交易仅是实现碳中和的一个措施。另外,碳计划中列出的三级指标“能源消费总量、二氧化碳达峰目标、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CCER等等”跟碳排放中的指标内容有很多可以合并;而“减排技术、碳捕获与封存、低碳建设以及碳汇等等”可以纳入碳中和部分。也就是说碳计划的内容进行拆分,按照前面提到的碳排放、碳中和、保障措施3类,重新分配相应的指标,这样是比较合理的。

关于各指标权重的问题,建议加大碳排放、碳中和的权重,评价的最终目标是衡量某个企业碳排放多少、消减多少,这是最实质性的;而保障措施,通过技术改造、原材料调整等来实现碳减排,但对有些企业来讲比较困难或者意义不大。由于各行业之间的差异比较大,建议考虑先按照国家的八大重点行业进行评价指标整理,其他的先不涉及。

这些是我个人的意见,仅供大家参考。

(本文根据现场专家口述整理,未经本人核实,文字仅供参考)

文/露尔 审/Candey 编/ange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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